影响马来西亚残人士(PWDs)的政策与法律一览

引言

了解残疾人权益对每个人都很重要。防止歧视并提倡包容性环境的政策 与法律,是确保没有一人被遗忘的关键。
本篇指南为马来西亚自闭症成年人、家长、看护人与其他的同路伙伴们量身打造,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支持与倡导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自闭症人士可以在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 (KPWKM) 注册为残疾人士 (OKU),可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和援助计划。此项注册也可以帮助在学校与职场上争取必要的调整与支持。

欲知更多详情,请参阅

“残疾人士登记过程“一栏。

参考资源:残疾人士权利事项计划(OKU Rights Matter Project)

残疾人士权利事项计划旨在强化推进残疾人权利的条件、使残疾人士被接纳,并在社会中与他人达至平等的参与度。我们建议浏览此计划的网页,以获取更多资源。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与残疾人权利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余的法律都必须顺从其条款。宪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而在任何法律上,或在公共机关的任职与雇用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处置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职业与雇用的编制与运作上,对公民受到歧视。”
然而,宪法第八条第二款并未提及残疾情况。不像性别马来西亚正式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时被纳入保护范围,残疾权益仍然被排除在外。这意味着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制体系,残疾人(people with disabilities,PWD),无法在这道条款下获得明确的反歧视保护。

*英文单词“Ratify”译为签署(条约、合约、同意书)或正式同意一个条款,使之生效。

参考文献:

主要政策与法律

2008年残疾人法令

为了保障残疾人士的注册过程、受保福利、康复措施、生活发展与起居,马来西亚在2008年制定了残疾人法令。此法令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享有一些权益:

  • 使用公共设施、便利设备、服务、建筑和交通的权利
  • 各个阶段的教育机会
  • 公平的就业机会与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 信息、通信与科技的使用
  • 文化资源、媒体、艺术表演及相关场所
  • 休闲、娱乐及体育活动
  •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性别敏感的技能训练和康复服务
  • 居家、住宅区和其他社区的支援体系
  • 突发事件(如天灾与武装冲突等)的援助
*英文单词habilitation意即帮助残疾人士学习、保持或提升日常生活所需技能与能力的过程。

对于自闭症人士而言,该法案要求政府与服务者:

  • 遵循全球通用的设计原则
  • 提供合理且恰当的调整
  • 确保得到普通教育和各个阶段的学习的机会
  • 为学习交流方法提供援助,如辅助沟通系统(Augmentative and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AAC)
  • 确保能参与休闲、娱乐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 支持安全与公平的就业机会

资源

其他影响自闭症人士的政策与法律

教育

就业

其他

重要机构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 (KPWKM)

马来西亚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 (KPWKM) 通过设立经济援助、职业培训与其他服务的政策,为残疾人士和看护者们提供支持。他们也负责在社会中推广对残疾人士的接纳与醒觉。

在该部门的社会福利部 (JKM) 以及隶属其下的残疾发展部 (JPPWD) 负责落实为残疾人士和看护者提供援助的政策和项目。这些政策包括监督与评估如《2016-2022年残疾人行动计划》(Pelan Tindakan Orang Kurang Upaya 2016-2022)等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此外,残疾发展部也实施了社区康复计划(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CBR),聚焦于残疾人士的复健、训练、教育和社会融合。该计划通过残疾人士、家庭、社区与各类服务的紧密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 同时特别强调社区的积极参与与贡献。

国家残疾人理事会

国家残疾人理事会是按2008年残疾法第三条成立的组织。此理事会对以下事项负责:

  • 为每个层面提醒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残疾人法律与政策的
  • 监督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残疾人士家政策与计划
  • 监督与评估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
  • 负责残疾人的注册与分发残疾人卡
  • 制定教育和宣传计划,提高公众认知
  • 培养与推广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 推广对残疾人在职场上的技能和贡献的认可
  • 收集残疾人事项数据及相关的研究
  • 推广给残疾人的训练和就业机会

国际公约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CRPD)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是概述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国际公约。此公约旨在推广、保护和确保残疾人士完全并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维护和尊重他们固有的尊严。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承诺制定并执行维护残疾人士权利的法律,同时废除任何歧视残疾人士的法律与做法。
截至2022年5月6日,已有186个国家已签署这份公约;其中100个国家也签署了在2006年12月13日纳入的任择议定书 (optional Protocol)。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范围

此项公约包含50条条款,涵盖了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重要议题,包括的,如下:

  •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此条款强调所有个体应享有接受平等待遇、免受歧视的原则,包括必要时做出适当调整的支持。
    第九条 无障碍: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能平等地“进出物理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认可: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意即在法律面前被公平对待。
  • 第十九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能够在社区独立生活,可以选择居所,与何人一起生活等,并享有与他人同样的居住选择权,包括在社区内必要服务的提供。
  • 第二十四条 教育:此条款确保残疾儿童可以享有帮助他们与其他儿童一样发挥潜力的高质量教育。
  • 第二十五条 健康: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如平等获得医疗服务。
  • 第二十六条 技能训练和康复: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能接受有效的技能训练和康复服务,以“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并全面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此条款保证“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开放、具有包容的工作环境”、提供公平的工作条件,以及职业晋升的支持。
  • 第二十八条 适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此条款确保残疾人士能够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物和住房,,帮助其免于贫困,提升生活水平,并确保与他人平等的机会。

此公约还强调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享有同等权利。除非出于最有利于孩子的考虑,否则不得与父母分开。一名儿童绝不能仅因为他的残疾与父母分离。

马来西亚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马来西亚在2008年4月8日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随后在2010年7月19日正式批准。其中保留(排除)以下条款:

  •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羞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第十八条:自由迁徙和国籍

马来西亚未签署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也发出有关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特别文告,影响了此公约的原则在国内的实施。这些被排除条款和文告使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马来西亚不能完整的实施。马来西亚已承诺会向公约筹委会报告,但尚未采取在此事上与民间社会组织或群体成员合作的明显行动。截止至2024年八月,马来西亚批准此公约已经过去了14年,但国家尚未更新其法律,与公约对接。更新国内法律以符合公约是保护残疾人士在生活各层面权利的关键,有助于避免他们受到歧视、骚扰和被边缘化。他们在教育、就业、医保、购买物品和接受服务(包括金融产品)、住宿、公共交通、无障碍数码沟通与体育等方面都面临被边缘化的情况。

欲知更多此状况的详情,请参考此部分末端的资源。

资源

迈向包容性社会

宣导者们、非政府组织、经历残疾生活的个人以及国家残疾人理事会倡导要建立一个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权利和社会代表权的国家。一个包容的社会不仅有利于残疾人士,也有利于所有人。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残疾人士的权利、团结一致并为他们发声,保护并推广这些权利。

对于自闭症人士而言,这意味着享有以下权利:

  • 在学校或职场享有合理调整
  • 公平的就业机会
  • 使用公共场所
  • 司法系统下的平等待遇

2008年残疾人法令的批评之一是:它在维护残疾人士权利之余,缺乏具体歧视或阻碍这些权利的惩罚措施。基本上,这一差距必须被弥补,才能确保有效的应对与法律的执行。残疾人士与他们的盟友正在提倡:

  • 修正2008年残疾人法令
  • 修正联邦宪法第八条第二款
  • 更新国内法律以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同步
  • 全面审计《2016-2022年残疾人行动计划》的实施,将提交议会过审

这些措施是建立一个真正包容的社会,尊重并珍视其所有成员贡献的基石。欲知更多修改有关残疾人士的现有法律与政策之建议,请浏览残疾人士权利事项计划(OKU Rights Matter)网页中的Policy and Legislation: Malaysia 部分。

作者简介

Anit Kaur Randhawa 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Asbir, Hira Singh & Co. 的合作伙伴,获得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法学系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8年入学林肯律师学院,第二年任职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的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2008年被认可为马来西亚律师公会调解员的她,活跃于法制教育和法律改革、进行相关演说与参与研讨会。她曾在马来西亚布里斯托尔大学校友联合会筹委会(Committees of the University of Bristol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laysia,UBAAM)和Medico Legal Society of Malaysia (MLSM) 任职,亦是马来西亚PRIDE基金会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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